2017-04-27 14:17:50 辽宁华图公考问答 http://ln.huatu.com/wenda/ 文章来源:华图教育
我们必须加大处罚力度,但同时也必须注意处罚的理性,假如一切醉驾行为都入罪,未来就面临犯罪者众多的情形,轻易地动用刑罚处罚所有醉驾者,势必造成打击面过宽,最终侵害更大的公共秩序。
自从前年以来全国各地发生多起因为醉驾导致的恶性交通事故后,社会各界对包括酒后驾驶等各类危险驾驶行为谴责声日重,这些呼声已经明显影响到了制度设计者的态度和立场。刚刚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上审议过的《刑法修正案(八)》,特别增加了关于醉酒驾驶的罪名。
虽然这个修正案尚未最终通过成为法律,但它的立场已经引起了坊间的普遍关注。值得注意的是,即便社会对醉驾行为深恶痛绝并且要求严惩的呼声日盛,但立法机关的部分成员在这个问题上保持了难得的谨慎和理性。据《法制日报》1月5日的报道,《刑法修正案(八)》的草案规定,对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或者在道路上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处拘役并处罚金。这一规定如果通过审议就意味着,今后只要有人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就构成犯罪,必将面对刑罚处罚。
对这个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李连宁提出,一刀切地将所有醉驾行为入罪,存在情绪化倾向,可能会不适当地扩大打击面。我赞同李连宁委员的这个判断和立场。应该说,对一切醉驾行为都以犯罪论处,既有违立法理性,也存在执行的巨大难度,最终的结果可能是适得其反。
众所周知,刑罚是一个国家以立法的方式,对严重违反法律规定损害社会秩序或者侵犯社会成员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最严厉的处罚。经历了数百年的近现代刑罚发展史后,世界各国已经就刑罚的理性达成了共识———那就是刑罚必须秉承谦抑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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